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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59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許文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597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喬雅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御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許文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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