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6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600號
- 原告
- 皇堡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金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6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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