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60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許文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沙簡字第600號

原告
皇堡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金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参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95年7月至同年10月份間陸續向原告購買瀝青混擬土數批,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661944元。扣除被告清償的204619元、及被告退回部分塊料予原告計94070元、及原告應給付被告的運費15538元,合計314227元,被告尚積欠原告347767元之貨款,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及第369條,起訴請求判決如其訴之聲明。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皇堡事業有限公司出料單、皇堡事業有限公司刨除(塊)料日報表、及佑瑞瀝青股份有限公司瀝青出貨日報表等資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爭執,視同自認,自堪信屬實。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3477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顯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㈢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750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第78條、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許文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6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