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聲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力澤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丁○○
- 56號
- 56號
56號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96年度沙簡字第709號判決確定,應由上列相對人力澤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聲請人計算書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 │├────────┼───────────┼─────────────┤│合 計 │298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