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補字第1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167號
- 原告
- 美麗特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送達代收人
-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33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1110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並提出原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