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補字第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23號
- 原告
- 釱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等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0元。
⑵、提出被告2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