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補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340號原 告 双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跆鈴紡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7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3640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