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訴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冠霖砂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冠霖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冠霖砂石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四百零五萬八千八百一十九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六萬一千七百九十一元;上訴人冠霖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一十九萬七千零四十八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九千三百二十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