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9號
- 原告
- 維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弄1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