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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補字第4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許文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41號

原告
紀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10900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一千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許文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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