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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補字第9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92號

原告
甲○○
原告
被告
展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一萬零五百元,應繳裁判費二千三百二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一千三百二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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