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奕達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新道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元(含登報費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