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小字第8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小字第824號
- 上訴人
- 聶志成(原名聶奇堂)
- 被上訴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四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