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1 分鐘讀完 全文 3,5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1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13號

原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陳金海即鑫吉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壹拾肆萬陸仟叁佰貳拾伍元,及依附表所示之金額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經訴外人睫誼興業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十五紙,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三百一十四萬六千三百二十五元,詎前揭支票屆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起訴,起訴請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本院爰依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十五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票款三百一十四萬六千三百二十五元,及依附表所示之金額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㈤本件訴訟費用額,包括裁判費三萬二千一百八十五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二百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㈥一造辯論、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發票人陳金海(即鑫吉利企業社)┌─┬─────┬────┬────┬────┬────┐│編│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付 款 人│發票日 │提 示 日││號│ │(新臺幣│ │ │(利息起││ │ │,元) │ │ │算日) │├─┼─────┼────┼────┼────┼────┤│⒈│WA0000000 │210000 │第一銀行│96.8.20 │96.8.20 ││ │ │ │清水分行│ │ │├─┼─────┼────┼────┼────┼────┤│⒉│WA0000000 │376800 │第一銀行│96.8.20 │96.8.20 ││ │ │ │清水分行│ │ │├─┼─────┼────┼────┼────┼────┤│⒊│WA0000000 │417125 │第一銀行│96.8.31 │96.8.31 ││ │ │ │清水分行│ │ │├─┼─────┼────┼────┼────┼────┤│⒋│WA0000000 │162000 │第一銀行│96.8.21 │96.8.21 ││ │ │ │清水分行│ │ │├─┼─────┼────┼────┼────┼────┤│⒌│WA0000000 │42000 │第一銀行│96.8.25 │96.8.27 ││ │ │ │清水分行│ │ │├─┼─────┼────┼────┼────┼────┤│⒍│WA0000000 │46000 │第一銀行│96.8.31 │96.8.31 ││ │ │ │清水分行│ │ │├─┼─────┼────┼────┼────┼────┤│⒎│WA0000000 │350000 │第一銀行│96.9.7 │96.9.7 ││ │ │ │清水分行│ │ │├─┼─────┼────┼────┼────┼────┤│⒏│WA0000000 │29000 │第一銀行│96.9.30 │96.10.1 ││ │ │ │清水分行│ │ │├─┼─────┼────┼────┼────┼────┤│⒐│WA0000000 │260000 │第一銀行│96.10.3 │96.10.3 ││ │ │ │清水分行│ │ │├─┼─────┼────┼────┼────┼────┤│⒑│WA0000000 │202000 │第一銀行│96.10.5 │96.10.5 ││ │ │ │清水分行│ │ │├─┼─────┼────┼────┼────┼────┤│⒒│WA0000000 │212000 │第一銀行│96.10.7 │96.10.8 ││ │ │ │清水分行│ │ │├─┼─────┼────┼────┼────┼────┤│⒓│WA0000000 │173200 │第一銀行│96.10.16│96.10.16││ │ │ │清水分行│ │ │├─┼─────┼────┼────┼────┼────┤│⒔│WA0000000 │194200 │第一銀行│96.10.18│96.10.18││ │ │ │清水分行│ │ │├─┼─────┼────┼────┼────┼────┤│⒕│WA0000000 │284000 │第一銀行│96.10.22│96.10.22││ │ │ │清水分行│ │ │├─┼─────┼────┼────┼────┼────┤│⒖│WA0000000 │188000 │第一銀行│96.10.23│96.10.23││ │ │ │清水分行│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1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