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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51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展福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四十九萬五千五百五十四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八千一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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