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8 分鐘讀完 全文 9,6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72號

給付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72號

原告
馳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盛毅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
複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進行中已變更為甲○○,原告法定代理人甲○○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與訴外人遠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碩公司)於民國93年5月12日簽訂合作協議書(下稱合作協議書)推廣公共網路車輛監控系統,後於95年12月28日兩造取得訴外人遠碩公司同意,由被告向原告訂購WG-2200車機(下稱系爭車機)200臺(含門號200門),並約定被告應先給付原告門號退佣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以彌補原告該批貨品低價(即單價7,850元)售予被告之價差,即每一門號開卡,原告可自電信業者(即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退佣2,000元再行退回被告,被告並已簽報價單確認再案。詎料,原告早已全部交貨履約完畢,惟被告迄今仍積欠退佣保證金400,000元未為支付,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仍藉故拒絕付款,爰依兩造間之報價單,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⒈兩造書面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門號退佣保證金400,000元,用以彌補原告該批貨品低價(即單價7,850元)售予被告之價差,即被告雖先行支付退佣保證金,惟每一門號開卡,原告可自電信業者(即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退佣2,000元,每月結算再行退回被告,被告購得之單價仍為7,850元,故上開退佣保證金之金額未計入單價中。被告稱退佣保證金應由原告支付,不僅與兩造約定不符,亦與事實相悖,蓋如應由原告支付,被告何須支付全部價款,被告逕為扣除即可,且被告亦不須來函向原告為解除保證金之約定。被告另稱原告遲至96年10月1日始去函催告被告給付退佣保證金云云,係因原告念及商誼,未即以法律程序請求被告給付,被告焉能以此為由否定其依約應負之給付義務。

⒉否認被告有向原告通知系爭車機之瑕疵及其因原告之請求直接將車機送至遠碩公司維修。依常情言,被告應該將有故障之車機送回給賣方即原告,再由原告負責維修,豈可逕將車機送至遠碩公司維修。

⒊至被告稱系爭車機出廠多年,零件壽命減退,導致衛星定位困難、容易當機及圖資未為更新等問題,經查,被告自93年間起即向原製造商採購同款車機數批,95年底被告向原告訂購車機時,被告亦知悉原告所欲交貨之車機與其之前購買之車機為同款車機,被告對系爭車機之性能知之甚詳,並確認購買,倘非如此,原告絕不會向原廠進貨,而圖資更新有其時程,非能即時更新,被告於購入系爭車機後,未盡力銷售,造成圖資差距加大,此非原告依契約應付之義務,被告執此主張解約,實無理由。

⒋因系爭車機之買賣與合作協議書無關,故圖資的更新與否與系爭車機之買賣亦沒有關係。況依93年5月12日兩造與遠碩公司所簽立之合作協議書內容,被告每賣一臺車機要給付予原告1,000元,補助原告開發平臺的費用,但事實上,系爭協議書在系爭車機買賣之前早已失效,原告曾要求被告再與原告簽立合作協議書,但被告拒絕。另被告提及原告與日本原廠無續約造成其損失云云,蓋因原告與日本原廠(即日本總公司投資之夢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夢擎公司)所簽訂之合約到期日為98年10月30日,實無續約問題,於夢擎公司廢止後,原告仍與日本原廠有合作,所以圖資更新方面無問題。夢擎公司是提供軟體引擎,並非提供圖資,夢擎公司雖已廢止,只是不提供新版本之軟體,惟之前舊的軟體仍可持續使用。圖資是原告自己向內政部申請購買由內政部提供之5千分之1的地圖,再由原告自己在上面做加值,原告有更新圖資。

⒌原告有收到被告分別於96年9月12日、9月17日及9月19日所發之臺中港郵局第216、223及227號存證信函,但被告之存證信函內容係欲退貨,並非要求解除契約。

⒍關於被告所辯以已開卡車機應退佣之費用抵銷被告應給付予原告之退佣保證金云云,因已開卡車機得向電信公司(即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退佣之前提,必須係經由原告向電信公司所申請之門號開卡者為限,被告所稱已售出之53臺車機,經查詢後,確定經由原告向電信公司申請之門號開卡者,僅17個門號,即謂可退佣之費用為34,000元,其餘的門號或有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或有其他電信業者,均非原告所出貨之晶片卡。再者,因系爭車機原告的報價日期為95年12月19日,被告簽回的日期為同年12月28日,所以於95年12月28日以前開卡者,不應計入原告應退佣費用部分。

⒎被告現在還是可以透過原告向電信公司申請開卡,被告只要提供客戶購買車機後所填寫之電信公司制式申請書予原告,原告就可以幫被告送件,就可以開卡,開卡後保證金即可退還。被告現仍可以使用網路平臺,且車機係被告賣的,客戶如果有問題,可直接向被告反應。

⒏至被告所辯網路管理費部分,兩造未訂立合約,僅口頭約定,因被告亦會對客戶作售後服務,所以原告同意每一開卡戶給付被告80元,另一方面原告也是為藉此鼓勵被告儘量作銷售,95年後被告未盡力銷售車機,甚至有客戶抱怨被告未作售後服務,而導致之前購買車機客戶陸續有退機的情形,原告就因此未再繼續給付被告80元,被告自不得主張抵銷。且就網路管理費用部分,被告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915號民事判決命原告應給付被告995,638元及自97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不服該判決內容,已提起上訴。

三、被告則以:

㈠於93年5月12日遠碩公司與兩造三方共同簽訂合作推廣「公共網路車輛監控系統」產品合作協議書,其中遠碩公司之責任為提供該協議專業使用之GPRS車機及需簽署之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電信合約,並協助解決相關技術問題;另原告之責任為提供該協議專業所需之管理平臺相關軟硬體設置之建置、功能提升、資料管理、連線監控及維修服務等,並提供Q-CAR申裝申請書予用戶;至被告則負責銷售本專案之產品(含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電信合約及原告提供之Q-CAR申裝申請書之簽署),並提供車機相關安裝、售後服務及保固維修工作。而合作協議書內容係指三方合作提供客戶(多為運輸業者)對其所有車輛之動態監控系統,以方便客戶瞭解及調度其所有車輛,提升營業效率及績效。

㈡原告所提95年12月19日之報價單(被告於95年12月28日簽回),係被告向原告購買系爭WG-2200車機200臺,每臺7,350元,總計1,470,000元,原告已將系爭車機全數交付予被告,被告亦已依約給付價金。茲被告先前購買車機均無須提供退佣保證金之情事,而退佣保證金係因本件若客戶之車輛購買車機並向電信業者申請開卡完成,則電信業者就每開一卡號即退2,000元予原告,原告再將該款項退還予被告,退佣保證金顯係在保證電信業者退佣予原告時,原告須將該款項給付予被告,若係如此,則須提供退佣保證金者應係原告,並非被告,若該報價內容要求被告須提供退佣保證金並不公平。又兩造並未約定系爭退佣保證金何時給付,原告亦於契約簽訂後近10個月,始以律師函催告被告給付,足見原告於簽約時並未要求被告給付該400,000元之退佣保證金,否則豈有於簽約後近10個月左右始催告被告給付之理。

㈢又退佣保證金即在保證原告會在系爭車機開卡後,電信公司退佣予原告時,原告再將該退佣退予被告,然若系爭車機均未出售或未透過原告向電信公司申請開卡,則該退佣保證金原告是否即無須退還被告?若被告給付退佣保證金,則原告何時退還該保證金,兩造並未約定,如此將造成不公平,故原告在被告主張解除買賣契約後,取消被告在Q-CAR網路平臺之網址、編號、帳號及密碼,即表示被告不可能再以原告之車機及透過原告向電信公司申請開卡,如此被告再給付退佣保證金將造成對被告不公平之事,故原告主張被告給付應無理由。

㈣被告向原告購買系爭車機,銷售予客戶,惟原告於出售系爭車機予被告時,隱匿系爭車機已出廠多年,零件壽命衰退,導致衛星定位困難及容易當機等問題。

㈤且原告負有更新Q-CAR圖資之義務,使車機用戶得使用最新之圖資,而圖資提供者為日本廠商,每年圖資更新一次,就Q-CAR之圖資,原告並未與日本提供之廠商續約,已多年未更新圖資,亦致客戶使用之車機因無法更新圖資,定位不正確,而抱怨連連,若原告主張其有更新圖資,請其提供與日本圖資廠商間之授權契約,否則被告交付之系爭車機即有使用上之瑕疵。

㈥再者,原告於97年3月間將被告原本使用之Q-CAR網路平臺登入系統(網站為WWW.gear.com.tw、編號1012、帳號se、密碼00000000)取消,致被告無法使用該平臺瞭解車機使用情形與管理狀況,而無法即時處理客戶反應之問題。

㈦系爭車機之瑕疵嚴重影響被告公司之商譽,經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改善,原告均未妥善處理,被告不得已分別於96年9月12 日、9月17日及9月19日以臺中港郵局第216、223及227號存證信函催告原告解除系爭車機之買賣契約,並退回剩餘之150臺車機,及解除保證金之約定。詎原告竟於96年10月1日以律師函催告被告給付退佣保證金400,000元,並於96年10月17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足見原告主張被告給付退佣保證金係在被告解除95年12月28日買賣契約及退佣保證金之約定後,其請求應無理由。

㈧又依兩造合作先例及95年12月19日之報價單內容所載,系爭車機若開卡時,電信公司退佣2,000元給原告,原告須將該2,000元再退給被告,被告向原告購買之車機有200臺,開卡之車機有17臺,電信公司已退佣34,000元,原告均未給付予被告,若本院認為原告主張有理由,則被告以上開車機應退佣之費用抵銷被告應給付予原告之退佣保證金

㈨原告扣留每一開卡客戶每月給付之網路管理費用400元,其應分配予被告之費用,經扣除郵資等費用,每一開卡戶每月網路管理費80元,原告自96年1月起至97年7月止均未給付網路管理服務費用,業經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原告應給付被告731,158元,及自97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開管理費應由原告給付被告,且均已到期,若本件給付保證金之訴訟本院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則被告主張以網路管理費予以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⒈兩造以95年12月19日之報價單(被告於95年12月28日簽回)成立買賣契約,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WG-2200車機(下稱系爭車機)200臺(含門號200門),價金為1,470,000元,並約定被告應先給付原告門號退佣保證金400,000元(200門,每門2,000元),於每月底結算被告透過原告向電信公司開卡之數量後,於次月10日由原告退還被告每門2,000元之門號退佣保證金。原告已將系爭車機200 臺全數交付予被告,被告亦已依約給付價金,惟被告尚未給付門號退佣保證金400,000元予原告。

⒉被告依上開報價單所成立之買賣契約而向原告購買之系爭車機,已透過原告向電信公司開卡之數量為17門,原告應退還被告之門號退佣保證金為34,000元,原告同意由被告應給付之門號退佣保證金中扣除。

⒊被告捨棄主張系爭車機有瑕疵(見97年8月19日言詞辯論)。

⒋兩造並未合意解除系爭買賣契約。

⒌原告已收到被告分別於96年9月12日、96年9月17日及96年9月19日所寄發之臺中港郵局第216、223及227號存證信函。

⒍兩造與訴外人遠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另於93年5月12日簽訂合作協議書,兩造並於簽訂前開合作協議書後約定成立本件原告應就每臺車機收受每月400元之網路管理費,即給付其中80元予本件被告之契約,而原告於96年1月1日至96年7月31日應給付被告之網路管理服務費為731,158元,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985號判決確定在案。

㈡本件之爭點:

⒈原告就系爭車機是否負有更新圖資之義務?被告得否以原告有未定時更新圖資之情事,拒絕履行給付門號退佣保證金?

⒉被告分別於96年9月12日、96年9月17日及96年9月19日所發之臺中港郵局第216、223及227號存證信函已否有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兩造間之系爭車機買賣契約是否已依法解除?

⒊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門號退佣保證金金額為何?

⒋被告得否以前開原告應給付被告之網路管理服務費731,158元對原告主張抵銷?

五、以下針對本件之爭點,敘述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就系爭車機是否負有更新圖資之義務?被告得否以原告有未定時更新圖資之情事,拒絕履行給付門號退佣保證金?被告依兩造間系爭車機買賣契約,應先給付原告門號退佣保證金400,000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而被告辯稱依兩造與訴外人遠碩公司三方另於93年5月12日所簽訂之合作協議書,原告就系爭車機負有更新圖資之義務,原告未依約定時更新圖資等語。原告則稱系爭車機之買賣與合作協議書無關,故圖資之更新與否與系爭車機之買賣亦沒有關係,況原告有更新圖資等語。經查,本件兩造係以95年12月19日之報價單成立系爭車機之買賣契約,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兩造與訴外人遠碩公司三方雖另於93年5月12日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本件原告之責任為「提供該協議專案所需之管理平臺相關軟硬體設置之建置、功能提升、資料管理、連線監控及維修服務等,並提供Q-CAR申裝申請書予用戶」,惟查,兩造與訴外人遠碩公司三方於93年5月12日所簽訂之系爭合作協議書契約,與兩造以95年12月19日報價單成立之系爭車機買賣契約,係兩個不同之契約,兩契約之當事人及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均不相同,被告自不得以其與原告、遠碩公司所成立之另一契約,要求原告於本件系爭車機之買賣契約負相同之義務,而就本件系爭車機之買賣契約,兩造並未約定原告就系爭車機負有更新圖資之義務,是被告辯稱因原告未定時更新圖資而拒絕履行給付門號退佣保證金,即屬無理由。

㈡原告是否已依法解除系爭車機之買賣契約?被告分別於96年9月12日、96年9月17日及96年9月19日所發之臺中港郵局第216、223及227號存證信函已否有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⒈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定有明文。次按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為民法第258條第1項所明定。而解除權為形成權,契約解除權之行使,僅需有解除權之一方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於意思表示到達他方時,即生效力(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2589號判決參照)。再按契約除當事人約定保留之解除權外,以有民法第254條至第256條或其他法定之情形為限,有解除權人始得向他方當事人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57年臺上字第3211號判例參照)。

⒉查被告於96年9月12日所寄發與原告之臺中港郵局第216號存證信函「……盛毅科技決定於一週內退回剩餘之150臺車機,請於收件後,立即退回尚未兌現之預付款,並於今年10月5日前,結清退回車機已兌現之貨款」之記載,被告已表明要退回剩餘之車機,並要求原告退回預付款及貨款,即係要求回復原狀,應堪認被告有以該存證信函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惟查,被告主張其係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契約,惟被告就其所主張之系爭車機有瑕疵等情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於本件訴訟中復捨棄主張系爭車機有瑕疵(見97年8月19日言詞辯論),則被告既未能證明系爭車機有何瑕疵,其依民法第359條物之瑕疵擔保規定,主張解除契約,應不生解除契約之效力。是兩造間系爭車機之買賣契約並未解除。

㈢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門號退佣保證金金額為何?被告應先給付原告門號退佣保證金400,000元(200門,每門2,000元),於每月底結算被告透過原告向電信公司開卡之數量後,於次月10日由原告退還被告每門2,000元之門號退佣保證金。而被告已透過原告向電信公司開卡之數量為17門,原告應退還被告之門號退佣保證金為34,000元,原告同意由被告應給付之門號退佣保證金中扣除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依兩造之系爭車機買賣契約,被告尚應給付原告之門號退佣保證金為366,000元。

㈣被告得否以前開原告應給付被告之網路管理服務費731,158元對原告主張抵銷?

⒈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為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而被告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請求,提出抵銷之抗辯,祇須其對於原告確有已備抵銷要件之債權即可,至原告對於被告所主張抵銷之債權曾有爭執,或被告已另案起訴請求,均不影響被告抵銷權之行使(最高法院67年臺上字第1647號判例參照)。

⒉查原告於96年1月1日至96年7月31日應給付被告之網路管理服務費為731,158元,及自97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985號判決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主張以前開原告應給付予被告之網路管理費抵銷其對原告所負之債務,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系爭車機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退佣保證金36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雖有理由,惟原告尚積欠被告網路管理服務費為731,158元,及自97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因此原告積欠被告之網路管理服務費顯已超過本件被告應給付原告之數額,經被告主張抵銷後,應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原告之訴既經駁回,本院自無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必要,併予敘明。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黃佳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7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