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盛毅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馳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三十六萬六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五千九百五十五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