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72號

給付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盛毅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馳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三十六萬六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五千九百五十五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黃佳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7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