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補字第3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386號
- 原告
- 甲○○
一、原告與被告陳信達工程行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
㈡提出被告陳信達工程行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