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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補字第403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三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403號

原告
詠錠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與被告連信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㈡提出被告「連信營造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林三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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