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補字第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41號
- 原告
- 紀台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10900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4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10900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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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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