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補字第4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416號
- 原告
- 詠錠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與被告通全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55,3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060元。
㈡提出被告「通全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