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補字第4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430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龍記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原告與被告龍記塑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零九百元。
㈡、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