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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補字第629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三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629號

原告
中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歐元2,557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97年9月8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匯率,現金賣出價格為1歐元兌換45.89元新臺幣折合計算,核定為新臺幣117,3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林三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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