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1年度沙簡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林純如
- 法定代理人張美娟
- 當事人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周瑞琨原名周福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沙簡字第177號原 告 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娟 訴訟代理人 李智正 被 告 周瑞琨原名周福城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7月25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上勤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陳明其名稱為「上勤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判決後,兩造並未上訴而確定,原告於九十八年四月六日具狀陳明其公司正確名稱為「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記載「上勤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為誤寫,請求更正原告姓名全銜,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為證,查本件原告據以起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上所載出租人為「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為00000000,核與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相符,應認本件原告正確名稱應為「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之姓名既有錯誤,應依首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沙鹿簡易庭91年度沙簡字第1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