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小字第5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沙小字第523號
- 原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偉岱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