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宏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