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1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194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律師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永呈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徐文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返還印鑑章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公司股東求為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之訴,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本件反訴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