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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林筱涵

  • 當事人
    喜雅緻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365號上 訴 人 喜雅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宥辰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63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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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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