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補字第3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補字第387號
- 原告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伍晟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十九萬七千三百七十八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