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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1年度沙簡字第1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沙簡字第177號

原告
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娟
訴訟代理人
李智正
被告
周瑞琨原名周福城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上勤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陳明其名稱為「上勤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判決後,兩造並未上訴而確定,原告於九十八年四月六日具狀陳明其公司正確名稱為「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記載「上勤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為誤寫,請求更正原告姓名全銜,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為證,查本件原告據以起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上所載出租人為「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為00000000,核與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相符,應認本件原告正確名稱應為「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之姓名既有錯誤,應依首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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