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1年度沙簡字第1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沙簡字第177號
- 原告
- 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美娟
- 訴訟代理人
- 李智正
- 被告
- 周瑞琨原名周福城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上勤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陳明其名稱為「上勤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判決後,兩造並未上訴而確定,原告於九十八年四月六日具狀陳明其公司正確名稱為「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記載「上勤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為誤寫,請求更正原告姓名全銜,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為證,查本件原告據以起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上所載出租人為「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為00000000,核與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相符,應認本件原告正確名稱應為「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之姓名既有錯誤,應依首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