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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29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291號

原告
丁○○
被告
丙○○
參加人
岱宏合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3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本日將通知證人即本件裝潢工程業主甲○○到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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