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2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291號
- 原告
- 丁○○
- 被告
- 丙○○
- 參加人
- 岱宏合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3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本日將通知證人即本件裝潢工程業主甲○○到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29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3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本日將通知證人即本件裝潢工程業主甲○○到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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