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2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沙簡字第291號
- 原告
- 丁○○
- 被告
- 丙○○
- 參加人
- 岱宏合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方面: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3月至5月間向原告購買裝潢材料,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50,583元,原告並已依約將上開材料交付完畢。惟被告僅給付其中97,730元之貨款,其餘貨款迄今仍未給付,經被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等語。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38,47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被告所購買之實木薄皮板白橡是規格化之材料產品,由購買者視其需要裁切加工,在施作過程中,難免因施作未達其需求,此責任非必屬於供應商之產品本身,經被告反應後,原告即通知供應商岱宏合板有限公司派員到場檢視,初步認為係被告施工不當所致,但原告以客為尊,仍同意更換同樣品質之產品。又五金鏽蝕之瑕疵亦是工地環境管理不良,施作油漆過程時,磨漆後空氣中充滿漆塵,漆塵附著於金屬表面後,未有清潔再加上受潮而加速表面形成鏽斑,被告對此應負保管保養之責。
⒉被告與業主間之契約與原告無關,被告遭業主扣款之金額不得向原告主張抵銷。且被告自承所承攬工程早於97年7月完工交屋,其完工期限與入厝時間長達半年以上,不可能使業主在過年期間入厝,若因此受罰,與原告之供貨無關。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就其與原告訂有裝潢材料買賣契約,並約定總價額為250,583元一節並不否認,惟原告所販售之裝潢材料發生瑕疵,經被告多次催告原告更換瑕疵材料,原告僅於被告第一次催告後,將材料予以收回更換,但更換後再交付之材料仍與被告所訂購之材料不相符合,被告乃再次催告原告依保固書之內容更換材料,卻為原告拒絕,致使被告須另行向其他廠商購買材料及僱用工人施作,為此支出工資65 ,900 元(裝潢工程部分:2,800元×9日×2人=50,400元;油漆工程部分:15,500元)。
㈡本件裝潢工程原預定於97年6月15日完工交予業主驗收,然因原告所提供材料有瑕疵,遲至97年7月15日始交予業主驗收,被告為此遭業主以遲延違約請求每遲延1日按總價金千分之3比例計算之違約金108,000元(3,600元×30日=108,000元)。
㈢另業主以入厝為過年期間,觸其大忌為由,要求加計有損門風之賠償42,000元,因適逢過年,被告須向業主請領工程款以發放工資,故妥協於業主之扣款。
㈣是以,本件工程因原告所提供之材料有瑕疵,又不願更換材料予被告之過失行為,致被告受有215,900元之損害,被告就此主張與原告所請求之貨款相互抵銷,故原告已無可再請求之數額存在。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停止假執行。
三、參加人陳述:其賣給原告的木板如果有瑕疵,表面上就能看得到,如果有瑕疵就不要用可以退貨等語。
貳、本件經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一、不爭執事項:(本院採為判決之基礎)
㈠被告自97年3月至5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裝潢木材及五金,金額共計250,583元。被告已給付貨款97,730元給原告,扣除被告爭執有瑕疵(如附表所示)之21,096元後,尚欠131,757元未給付。
㈡原告自97年3月6日至97年5月21日陸續交付裝潢材料給被告,經被告當場查驗後收下。被告於5月底木工完成要上漆時發現原告所提供木板有瑕疵,通知原告後,原告同意將木板拿回去自行加工,於97年7月5日交付給被告,同時書立保固書,保固門片不會脫落或起泡,如果有瑕疵原告會負責修護。但是原告所交付之木板仍然有瑕疵,原告卻拒絕修補。嗣於97年7月中旬被告自行購買材料將瑕疵修補完畢。
㈢被告於與業主所約定之完工日即97年6月15日已經完工,但是因為木板有瑕疵所以無法交屋,直到97年7月15日始將木板瑕疵修補完成交屋。
㈣被告於97年7月初發現原告所交付之白鐵管及電鍍的軌道生鏽,並立即通知原告,於8月間兩造會同到業主家查看,不過原告未予處理,嗣於9月間被告自行購買五金修補完畢。
㈤裝潢工資1日為2,800元,被告與陳永楠修補木門5日、更換五金4日。
㈥除附表所列項目外,原告其餘貨物均無瑕疵。
二、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所提供如附表所示編號4、6、7、8、12之五金產品有無瑕疵?
㈡被告得否以其所受損害(含工資、遭業主扣款之違約金、有損門風損害賠償)主張抵銷?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所提供如附表所示編號4、6、7、8、12之五金部分有無瑕疵?說明如下:被告主張原告所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五金部分因品質不良而產生鏽蝕之情形,並提出照片數張為證,然為原告所否認,並以:上開五金之瑕疵是被告工地環境管理不良,施作油漆過程時,磨漆後空氣中充滿漆塵,漆塵附著於金屬表面,未有清潔再加受潮致使表面形成鏽斑等語為辯。茲查,被告施作本件裝潢工程除向原告訂購如附表所示之五金產品外,另外亦向他人訂購流理台五金產品,然在相同施工環境之下,僅原告所提供之五金產品有鏽蝕之情形發生,足見原告所提供之五金產品鏽蝕應與原告所指工地環境管理不良無關,原告上開所辯,即無足採。況被告於97年7月初發現原告所交付之白鐵管及抽屜軌道鏽蝕後,曾會同原告一同到業主家中查看,原告當時並未指出該五金之鏽蝕係被告未善盡保管保養之責所致,反而同意更換五金產品予被告,衡諸常情,苟該五金產品之鏽蝕係出於被告工地環境管理不良,原告豈有可能不附條件同意更換新品?是以被告主張原告所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五金產品品質不良一節,應可採信。
二、被告得否以其所受損害(含工資、遭業主扣款之違約金、有損門風損害賠償)主張抵銷?說明如下:本件原告所提供如附表所示之裝潢材料既然有瑕疵,已如前述,且被告因此須重新施做木工、上漆及更換五金,復未能如期於與業主約定之交屋日期完工,則原告自應就被告因此所受損害負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茲就被告所受損害一一論述如下:
㈠重新施工部分:被告與陳永楠修補木門共計5日,更換五金共計4日,以工資1日2,800元計算(見不爭執事項㈤),被告所支出之勞務及工資為25,200元(2,800元×9×2=50,400元)。又被告僱用他人重新上漆共支付15,500元,有估價單1紙可證。故被告因重新施工所受之損害合計應為65,900元(50,400+15,500=65,900 )。
㈡違約金及有損門風賠償部分:被告主張其因未能如期完工,遭業主請求賠償違約金108,000元及有損門風之損害42,000元一情,固據其提出其與業主所簽訂之裝潢工程承攬契約書為證。惟證人即業主甲○○到庭證稱:「我是在97年農曆6月份搬入居住,本件工程被告遲延1至2個月才完成,是因為衣櫃門板從外觀看起來紋路有瑕疵,抽屜軌道還沒有用就生鏽了,我有通知被告,被告有來換,大概拖了1、2個月。地板也有在施作工程的時候,因為釘鐵釘的時候致使地板龜裂,後來不了了之。施作工程沒有遲延,是因為修補上述的瑕疵才遲延。我有支付1,200,000元,但後來追加工程345,500元的部分我只支付158,800元,剩下的工程款沒有支付是因為被告胡亂報價,我與來收錢的人結算,認為只需對追加工程部分支付158,800元,我沒有向被告請求違約金。」「(被告:證人為何扣這麼多錢?)當時被告委託來收錢的人也有打電話向被告確認,也有經被告同意以158,800元結算,從來都沒有談到違約金的問題。」等語(見99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依證人所述,其對被告請求之工程款扣款,係因雙方就追加工程之金額協商的結果,與雙方契約所訂定之違約金無涉;且證人於97年農曆6月份即已搬入居住,更無被告所指因過年期間入厝有損門風而遭業主請求損害賠償之情,則被告遭證人扣款之金額,自非原告提供有瑕疵之材料所造成。是以被告請求原告賠償此部分之損害,即屬無憑。
㈢基上,被告因原告提供之裝潢材料有瑕疵所受之損害為65,900 元。又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本件被告既得向原告請求65,900元之損害賠償,則其依上開規定主張與被告所得請求之貨款相互抵銷,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被告向原告購買裝潢材料迄今尚積欠152,853之貨款未給付,經扣除如附表所示有瑕疵之21,096元(原告於98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同意扣除此部分之請求)及被告所主張抵銷之65,900元後,原告得再向被告請求之金額為65,857元(152,853-21,096-65,900 =65,857元)。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5,85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8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本院酌量兩造勝敗之情形,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日期 │出貨憑單號碼│品名 │數量│單價│價格 │ │ │ │ │ │ │(元)│(元) │ ├──┼──────┼──────┼────────────┼──┼──┼───┤ │1 │97年3月6日 │A005193 │木心板4×8 │4片 │600 │2,400 │ ├──┼──────┼──────┼────────────┼──┼──┼───┤ │2 │97年3月10日 │A005208 │(雙面)白橡玻璃2分4×8 │4片 │370 │1,480 │ ├──┼──────┼──────┼────────────┼──┼──┼───┤ │ │ │ │合板4×8 │4片 │240 │ 960 │ ├──┼──────┼──────┼────────────┼──┼──┼───┤ │3 │97年3月10日 │A005209 │人造白橡1.2分4×8 │4片 │370 │1,480 │ ├──┼──────┼──────┼────────────┼──┼──┼───┤ │4 │97年3月14日 │A005231 │三節鋼滾珠軌45cm │13組│120 │1,560 │ ├──┼──────┼──────┼────────────┼──┼──┼───┤ │5 │97年3月15日 │A005241 │德式拉藍型90型 │3組 │440 │1,320 │ ├──┼──────┼──────┼────────────┼──┼──┼───┤ │ │ │ │德式拉藍型40型 │3組 │360 │1,080 │ ├──┼──────┼──────┼────────────┼──┼──┼───┤ │ │ │ │德式拉藍型50型 │3組 │360 │1,080 │ ├──┼──────┼──────┼────────────┼──┼──┼───┤ │6 │97年3月30日 │A005274 │白橡橫紋皮板1分4×8 │1片 │370 │ 370 │ ├──┼──────┼──────┼────────────┼──┼──┼───┤ │ │ │ │三節鋼滾珠軌35cm │7組 │100 │ 700 │ ├──┼──────┼──────┼────────────┼──┼──┼───┤ │7 │97年4月7日 │A05294 │三節鋼滾珠抽軌40cm │18組│140 │2,520 │ ├──┼──────┼──────┼────────────┼──┼──┼───┤ │ │ │ │德式拉藍型45型 │3組 │360 │1,080 │ ├──┼──────┼──────┼────────────┼──┼──┼───┤ │8 │97年4月12日 │A005331 │三節鋼滾珠抽軌35cm │4組 │100 │ 400 │ ├──┼──────┼──────┼────────────┼──┼──┼───┤ │9 │97年4月18日 │A005366 │人造白橡不織布2×8 │1張 │300 │ 300 │ ├──┼──────┼──────┼────────────┼──┼──┼───┤ │10 │97年4月24日 │A005391 │德式拉藍型90型 │6組 │440 │2,640 │ ├──┼──────┼──────┼────────────┼──┼──┼───┤ │11 │97年4月25日 │A005398 │人造白橡(橫紋)1.2分 │3片 │370 │1,110 │ ├──┼──────┼──────┼────────────┼──┼──┼───┤ │12 │97年5月20日 │A005600 │430 8分白鐵管3尺 │2支 │ 66 │ 132 │ ├──┼──────┼──────┼────────────┼──┼──┼───┤ │ │ │ │430 8分白鐵管1尺5 │1支 │ 44 │ 88 │ ├──┼──────┼──────┼────────────┼──┼──┼───┤ │ │ │ │431 8分白鐵管3尺07 │1支 │ 77 │ 77 │ ├──┼──────┼──────┼────────────┼──┼──┼───┤ │ │ │ │432 8分白鐵管3尺11 │1支 │ 77 │ 77 │ ├──┼──────┼──────┼────────────┼──┼──┼───┤ │ │ │ │433 8分白鐵管1尺47 │1支 │ 44 │ 44 │ ├──┼──────┼──────┼────────────┼──┼──┼───┤ │ │ │ │434 8分白鐵管2尺 │1支 │ 44 │ 44 │ ├──┼──────┼──────┼────────────┼──┼──┼───┤ │ │ │ │435 8分白鐵管3尺50 │1支 │ 77 │ 77 │ ├──┼──────┼──────┼────────────┼──┼──┼───┤ │ │ │ │436 8分白鐵管3尺45 │1支 │ 77 │ 77 │ ├──┴──────┴──────┴────────────┴──┴──┴───┤ │ 總計:21,09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