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365號上 訴 人 喜雅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宥辰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63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