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3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365號
- 上訴人
- 喜雅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宥辰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