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補字第3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補字第344號
- 原告
- 均威模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號1樓
一、原告與被告高立旺企業有限公司、乙○○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四十七萬二千五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五千一百八十元。
㈡提出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