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補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補字第467號原 告 乙○○ 一、原告與被告甲○○、承德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五萬一千八百五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㈡提出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