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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補字第4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補字第467號

原告
乙○○

一、原告與被告甲○○、承德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五萬一千八百五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㈡提出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黃佳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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