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補字第4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補字第467號
- 原告
- 乙○○
一、原告與被告甲○○、承德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五萬一千八百五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㈡提出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