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補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補字第50號原 告 誠展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四十一萬八千五百零一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二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三千五百二十元。 ㈡提出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