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補字第5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補字第563號
- 原告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好香飲食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好香飲食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四十六萬八千三百九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五千零七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四千五百七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