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補字第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補字第758號原 告 乙○○ 原 告 甲○○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同上 被 告 臺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係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議題參之決定內容參 照),先予敘明。 二、本件訴訟,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為此函命原告陳報其因請求「確認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8年10月23日臨時股東會之決議內容無效」而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惟原告僅具狀表示該訴訟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案件,且自行繳納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未陳報其因該訴訟如 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本院審酌上情,即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十分之一定之即1,650,000元,而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元 後,尚應補繳14,335。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