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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訴字第6號

返還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訴字第6號

原告
永呈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3日下午3時45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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