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沙小字第474號
- 原告
- 大自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燿 熏
- 被告
- 豪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日榕
- 被告
- 汶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豪翼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汶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項於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元及其遲延利息範圍內,如被告豪翼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汶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一人已履行給付者,於其給付範圍內,他被告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