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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沙小字第47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俞伶

原告
大自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燿 熏
被告
豪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日榕
被告
汶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豪翼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汶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項於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元及其遲延利息範圍內,如被告豪翼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汶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一人已履行給付者,於其給付範圍內,他被告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陳俞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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