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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小字第48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俞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小字第4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慈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陳俞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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