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小字第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沙小字第553號原 告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訴訟代理人 林世池 被 告 陳金枝即東海超市即吉恩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新臺幣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