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林筱涵
- 法定代理人乙○○、丙○○
- 原告洽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銘煬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洽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銘煬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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