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149號原 告 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天井聯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臺幣196,090元及法定遲 延利息(原告原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依兩造簽訂之合約書第8條「 如遇有爭執,雙方同意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4條參照)。準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