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200號原 告 大承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3日以99年度沙補字第272號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993元,此項裁定已於99年5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