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217號原 告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經原告向本院刑事庭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99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二人與訴外人易青萍結夥於民國98年11月22日清晨駕駛小貨車至原告所有位在台中市西屯區○○○路3 號之廠區,趁警衛疏忽之際,潛入編號G306號冷凍庫(由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租用)及G304號冷凍庫(由銘珈實業有限公司租用),持不詳工具破壞編號G306號冷凍庫安全設備之鐵鍊,並竊取冷凍庫內之貨品;被告等人復於隔日(即98年11月23日)清晨以同樣手法再度至前揭冷凍倉庫竊取貨品,暨潛入原告之辦公室內翻箱倒櫃。俟當日上班時,原告始發現遭竊,並緊急通知上開冷凍庫之租用人清點財物損失,且隨即向台中工業區派出所執案,經調閱原告廠區之錄影帶始知被告等人上揭犯行;詎被告食髓知味,再度於98年11月25日清晨潛入原告廠區,並毀越副總經理辦公室之窗戶玻璃,入內竊取德式手錶1只及佛像3尊,原告因此所受之財物損失共計新臺幣(下同)424,775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24,7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二人對原告之請求,於言詞辯論期日為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經查:被告二人於99年7月2日言詞辯論時,對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所為之請求為認諾,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二人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二人給付424,7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二人之翌日(均為99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本件既係本於被 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二人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第389條第1項第1款。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