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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34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349號

原告
翁榮成即順裕起重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劉進堂律師
被告
鋐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鋐洲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彰化縣鹿港鎮○○○○路18號」,此業據原告於起訴狀載明,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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