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游文科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翁榮成即順裕起重工程行
- 被告鋐洲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349號原 告 翁榮成即順裕起重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劉進堂律師 被 告 鋐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被告鋐洲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彰化縣鹿港鎮○○○○路18號」,此業據原告於起訴狀載明,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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