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3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349號
- 原告
- 翁榮成即順裕起重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劉進堂律師
- 被告
- 鋐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鋐洲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彰化縣鹿港鎮○○○○路18號」,此業據原告於起訴狀載明,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