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補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272號原 告 大承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0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7,2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1,49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993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