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補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276號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多順運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30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